“四好农村路”| 安徽省农村公路或将建立县、乡、村三级路长制
安徽省
“四好农村路”
7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召开,会议审议了《安徽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根据《草案修改稿》,安徽或将建立公路沿线灾害性天气等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体系,农村公路或将建立县、乡、村三级路长制。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为了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好农村路”建设的重要批示精神,结合省农村公路路长制工程实施方案,明确农村公路建立县、乡、村三级路长制,有利于完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落实管理责任,十分必要。
《草案修改稿》规定,农村公路建立县、乡、村三级路长制。各级路长按照职责协调解决农村公路管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大农村公路联合执法监管力度,排查整改交通安全隐患,加强农村公路灾毁应急保障工作,提升农村公路管理服务水平。
为了加强公路安全保护宣传,《草案修改稿》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公路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大公益宣传力度,发挥行业协会、社区、学校的宣传作用,提高公民的守法意识、安全意识和公德意识。
为了便于公众及时了解养护作业线路情况,提高通行效率,《草案修改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电子显示屏等方式提前向社会发布前款规定的公路养护作业信息。
为加强对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的管理,建立健全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查管理制度,《草案修改稿》规定,公路公益服务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养护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养护工程质量检查管理制度,通过抽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自查等方式确保养护工程质量。
为控制、减轻和消除公路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保证公路安全畅通,《草案修改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公路突发事件影响的预测、预警体系,建立预警联系人常备通讯录及信息库、风险源数据库、公路突发事件影响的预测评估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合相关应急协作部门,建立长效预测、预警机制。
为强化公众监督,《草案修改稿》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公路安全保护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依法调查处理举报事项,将调查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并为其保密。
综合中安在线、安徽省公路管理局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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